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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1)
第2.0.1冷库的设备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为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净面积(不扣除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面积)乘以房间净高。
第2.0.2条冷库公称吨位可按下式计算:
(2.0.2)G=V·η·m/1000
式中G—冷库公称吨位(吨);
V-冷藏间储冰的公称空积(立方米);
η-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m-食品的计算重度(公斤/立方米);
1000-一吨换算成公斤的数值(公斤/立方米)。
第2.0.3条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值。
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表2.0.3
注:1、对于仅储存冻结食品或冷却食品的冷库,表内公称容积为全部冷藏间公称容积之和;对于同时储存冻结食品和冷却食品的冷库,表内公称容积分别为冻结食品冷藏间或冷却食品冷藏间各自的公称容积之和。
2、蔬菜冷库的容积利用系数应按表2.0.3数值乘以0.8的修正系数。库房围扩结构传入热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蛱均温度;
计算库房围护结构至小总传热阴时的空气相对温度。
第2.0.4条储冰间各种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2.0.4的规定值。
储冰间容积利用系数表2.0.4
第2.0.5条仪器计算重度应按表2.0.5的规定采用。
食品计算重度表2.0.5
注:同一冷库如同时存放猪、羊、牛肉(包括禽兔)时,其重度均按400公斤/立方米计;当只存冻羊腔时,重度按250公斤/立方米计,只存冻牛、羊肉时,重度按330公斤/立方米计。
第2.0.6条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除应采用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库房围护结构传入热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计算库房围护结构至小总传热阻时的室外空气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至热月平均温度;开门热量和冷间换气热量计算的室外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温度,室外相对湿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第2.0.7条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一般可按附录一规定选用。
冷库设计规范(2)
第1.0.1条 冷库设计应满足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公称容积为5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扩建的食品冷库,不适用于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本规范制冷部分适用于以氨为工质的制冷装置。
第1.0.3条 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第1.0.4条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制冷设计规范(3)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 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气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 条规定。
第6.1.2 条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须连续进行的系统,可设备备用的制冷机。
第6.1.3 条制冷量达580-1750kw(50*10-150*104kcal/h)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 条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的一台或多台离心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 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第6.1.6条 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
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据选用: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5%-10%
间接式系统10%-15%
第6.1.7条 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7所规定的数值;
二、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冷却水进口温度表6.1.7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时,冷凝器冷却水的进口温度,可适当提高。
第6.1.8条非全天使用权但在整个夏季可能经常使用大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其空气调节的冷水系统,可设置蓄冷水池。蓄冷水池的蓄冷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要求和预冷时间,通过计算确定。
第6.1.9条必要时,开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
制冷设计规范(4)
压缩式制冷
第6.2.1条选择制冷机时,某冷凝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冷式冷凝器,宜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5-7℃;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12时,宜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7-9℃;
二、风冷式冷凝器,应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15℃。
三、蒸发式冷凝器,宜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8-15℃。
第6.2.2条选择制冷机时,共蒸发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2-4℃,但不应低于2℃。
注:冷水出口温度不应低于5℃。
二、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4-6℃;
三、直接蒸发表面式冷却器,应按本规范第5.5.4条;
第6.2.3条水冷式冷却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宜按下列数值选用:
立式壳管式冷凝器2-4℃
卧式壳管式、套管式和组合式冷凝器4-8℃
淋激式冷凝器2-3℃
注:冷却水进口温度较高时,温差应取较小值,进口温度较低时,应按系统循环量的10%-25%确定。
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冷水泵(一次泵)的台数及流量,应与制冷机的台数及设计工况下的流量相对应。二次泵的设置,应根据冷水系统的大小、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差异程度、使用条件和调节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12条当厂区内或群体式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处需要用冷时,宜设置集中制冷机房供冷。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架空敷设或沟内敷设,有条件时,亦可采用直接埋地不保温敷设。
制冷设计规范(5)
热力制冷
第3.2.1条当有压力不低于30kPa(0.3kgf/cm2)的蒸汽或温度不低于80℃的热水等适宜的热源可资利用,且制冷量大于或等于350kw(30*104kcal/h),所需冷水温度不低于5℃时,就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注:有条件时,亦要采用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
第3.2.2条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冷水和冷却水产生污垢的因素,对产冷量进行修正。
第3.2.3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系统中,宜装设贮液器,其容积应按贮存制冷系统中全部溴化锂溶液计算。
第3.2.4条 当制冷量大于或等于470kw(40*10kcal4/h),所需冷水温度为10-15℃,且厂区有压力不低于700kPa(7kgf/cm2)的高压蒸汽可资利用时,可采用蒸汽喷射式制冷。
温差应取较大值
第6.2.4条 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第6.2.5条 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第6.2.6条 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应设置安全阀。氨制冷 系统的排氨口须装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至高的建筑物的屋脊。
第6.2.7条 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第6.2.8条 压缩机吸气管的排气管的坡度及坡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压缩机吸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应坡向压机;
二、氨压缩机吸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3,应坡向蒸发器;
三、压缩机排气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应坡向油分离器或冷凝;
第6.2.9条 制冷剂排气管直径应按其压力损失相当于制冷剂饱和温度的变化值确定。制 冷剂饱和温度变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吸气管和排气管不应大于1℃;
二、氟利昂吸气管宜采用0.5-1℃;
三、氨吸气管、排气管和液体管不宜大于0.5℃。